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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飞秒激光的学名是飞秒激光小切口微透镜取出术(femtosecond laser small incision lenticule extraction)。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全飞秒设备制作一个角膜基质透镜,再通过更微小的切口将透镜取出,手术即可完成,因此理解的关键是“小切口”、“微透镜”。
大家可以通过其他飞秒激光辅助理解。飞秒激光手术分为两步:先用飞秒激光制作角膜瓣,再用准分子激光打薄角膜,恢复视力。而全飞秒激光不制作角膜瓣,也不用到准分子激光,全程通过一台全飞秒激光设备一步完成,因此俗称全飞秒激光。
同其他近视手术术式一样,全飞秒也不是人人可做。基本的前提有:已经成年,近视度数低于1000度,散光低于600度,度数稳定两年,无进行性眼病。最终还是得到医院,经过专业的眼部检查,判断是否符合全飞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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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日本建立了中立、公正、有效、便利的金融 ADR 制度。该制度以解决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具体金融纠纷为中心,提高了金融消费者对整个金融市场的信赖程度,增强了资本市场的活力。作为拓展金融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尝试,日本金融 ADR 制度将为我国相关领域的研究与立法提供有益参考。ADR 英文全称Alternation Dispute Resolution,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现在主要的ADR方式为:调解、调停、模拟法庭、专家裁定等。
2008 年金融危机以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开始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这其中就包括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而导致的金融纠纷多样化、 复杂化的问题。构建多元、高效并值得消费者信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成为各国政府完善本国资本市场的必然选择。2009 年, 日本通过修改《银行法》、《金融商品交易法》 等多部法律,建立了金融 ADR 制度,为拓展金融纠纷解决方式努力进行了尝试。故此,本文希望对日本金融 ADR 制度创设的背景、 过程及其内容与特点进行逐一分析, 以求为我国构建多元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日本金融 ADR 制度创设的历史沿革
( 一) 前金融 ADR 时代金融纠纷的解决状况
在金融 ADR 制度建立前,日本应对金融纠纷的各种非诉方式从整体上看比较庞杂,因此,这些金融纠纷的处理方式令个人消费者难以运用的批评之声长期存在。具体地,这些金融纠纷的非诉解决方式主要包括: 金融机构及其行业团体的咨询、 投诉处理以及纠纷解决,这属于民间型的解决方式; 金融厅的金融服务消费者咨询室、 国民生活中心或者消费生活中心的咨询、 投诉处理以及调解, 这属于行政型的解决方式; 法院的调停,这属于司法型的解决方式。虽然受理金融纠纷的机构门类繁多, 但是金融纠纷发生以后,消费者往往不知应该由哪个机构负责解决, 甚至会出现消费者提出受理申请后、 各个机构相互之间推诿的情况。以全国银行协会、生命保险协会、 日本损害保险协会、 日本证券业协会等金融业行业协会为例,2003~2008年消费者向上述行业协会提出纠纷解决申请的件数依次为 327件、 429件、414件、503件、387件、553件。可以说,金融纠纷的非诉解决方式由于缺乏实效性而使消费者“敬而远之”。
由于上述非诉方式无法真正发挥效用,消费者最后往往只能选择提起诉讼。然而,诉讼方式虽然公正而有效,但对于个人消费者来说,又存在着成本过高、 搜集证据困难以及保密性差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建立公正而有效的替代性金融纠纷解决方式即金融 ADR,成为日本法学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共识。
( 二) 金融 ADR 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2000年6月,日本金融厅下设的金融审议会发布了题为《关于 21 世纪金融的新框架》 的报告, 正式开启了“日本版金融服务法” 的大讨论。作为构建金融新框架的重要一环, 建立替代性金融纠纷解决方案也首次出现在官方的报告书中。以这份报告为基础,同年 9 月,由金融当局、 消费者行政机关、 消费者团体、 各种金融机构、 律师团体以及学者组成的金融纠纷联络调整协议会正式宣告成立。金融纠纷联络调整协议会主要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的金融纠纷处理方面的事务, 并于 2002 年 4 月发布了《金融领域的行业团体与自主规制机构支援投诉与纠纷的解决的示范》 报告, 这份示范报告构成了日后建立的金融 ADR 制度的核心。
2004 年,作为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成果之一, 日本颁布了《关于促进裁判外纷争解决程序的利用的法律》 ( 以下简称《ADR 促进法》 ) 。《ADR 促进法》 以促进仲裁、 调解、 斡旋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为宗旨,是日本 ADR 的基本法。《ADR 促进法》 的最大亮点就是通过创设认证制度, 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具体地说,对于具有一定资质的民间团体,法务大臣通过认证的方式允许其专门从事纠纷解决的业务,并对其业务的执行进行监督。这些民间团体所作出的纠纷解决结果因此具有中立性与公正性,并且, 相关纠纷解决程序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ADR 促进法》 开始实施之后,ADR 制度开始在医患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发挥作用。这也为日后金融 ADR 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另外,2007 年日本修改《金融商品交易法》,导入了“认定投资者保护团体制度”。根据该制度,金融主管机关可以认定的方式允许个别机构从事解决金融纠纷的业务。这是日本在金融领域通过立法推动 ADR 运用的过渡性尝试。
2008年12月,金融厅下设的金融审议会发布了题为《关于金融领域的裁判外纷争解决制度的理想方案》 的报告书。该报告书认为,以往的替代性金融纠纷解决方式“从实施主体的公正性、 中立性以及实效性来看并不保险,难以得到纠纷当事人的理解与信赖” , 因此, 该报告从金融 ADR 机构的性质、 业务范围、 权限、 义务、 程序以及金融 ADR 的法律效果等方面,为构建新型的金融 ADR 制度提出了全面的建议。以此为基础,《修改金融商品交易法等法律的改正案》 于次年 3 月 6 日被提交国会审议, 并于同年6月17日正式通过。此法案在尊重日本传统的“分业式” 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下, 对《银行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保险业法》、《信托业法》 等 16 部法律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 明确规定在银行、 证券、 保险等金融各行业实行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至此,日本金融 ADR 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2008 年被称为是“日本金融 ADR 元年”
二、 日本金融 ADR 制度的内容
( 一) 日本金融 ADR 制度运行的基本流程
金融 ADR 制度致力于解决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产生的具体纠纷,其通过构建容易被金融消费者接受的金融纠纷解决方式来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以此来增强金融消费者对整个金融市场的信赖。
其具体运作流程主要包括:
1.金融各行业具有一定资质的机构分别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主管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指定其成为纠纷解决机构;
2.各金融机构与本行业内的纠纷解决机构签订程序实施基本契约;
3.金融纠纷产生后,金融消费者向相关的纠纷解决机构提出解决纠纷的申请;
4.纠纷解决机构受理申请后,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各种材料;
5.纠纷解决机构选派纠纷解决委员根据纠纷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6.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时,纠纷解决委员制定特别调停案,金融机构根据特别调停案解决纠纷。
日本金融 ADR 制度: 发展与评价
( 二)纠纷解决机构的指定
如图 1 所示,纠纷解决机构在整个金融 ADR 制度的运行中处于核心地位。凡是具备一定资质的法人与团体( 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除外) 均可申请成为纠纷解决机构。主管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 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则指定其成为纠纷解决机构。申请者在接到主管行政机关的指定后,正式成为纠纷解决机构,依法实施咨询、 投诉受理、 纠纷解决等业务。
根据日本《银行法》 第 52 条之 62 第 1 款的规定, 纠纷解决机构的指定要件主要包括: 第一, 具备实施纠纷解决等业务所必需的经营基础及技术基础。这里所说的“经营基础” 并不是指财产基础, 而主要指保证纠纷解决等业务能够稳定而持续地得到实施的一系列经营计划; 而“技术基础” 则是指作为以解决纠纷为业的机构所必须具备的经验与能力。第二,高管或职员的构成不会对其业务的公正实施造成障碍。金融 ADR 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提高金融消费者对纠纷解决机构的信赖而促成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纠纷解决机构的斡旋下达成和解,化解纠纷。那么,纠纷解决机构的中立性与公正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其人员构成也必须符合中立性与公正性的标准。第三,业务规程合理、完备,并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金融ADR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取决于纠纷解决机构的业务规程是否合理、 完备。 关于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除了咨询、 投诉受理及纠纷解决的程序必须公正合理外, 负担金与受理费的计算方法也是重要标准。金融 ADR 制度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着眼于解决具体的金融纠纷,如果其费用过高,必然使消费者敬而远之,因此,日本金融 ADR 制度将程序的费用分为负担金与受理费两个部分。负担金向金融机构单方征收,金额较高,不管是否发生金融纠纷, 金融机构都必须定期交纳。受理费只有在金融消费者向纠纷解决机构提出解决纠纷的申请时, 才会对纠纷当事人即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征收,也可只向金融机构一方征收。这样,既保证了金融 ADR 制度运行的财政基础,又减轻了金融消费者的经济负担。第四,对业务规程及基本契约提出异议的银行所占全体银行的比例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由于金融 ADR 制度开始实施后,各金融机构与业内的纠纷解决机构签订程序实施基本契约属于强制性义务,因此,必须给予各金融机构对基本契约及纠纷解决机构的业务规程提出意见的机会。当相关行业内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超过一定比例时,则证明该业务规程或基本契约无法被行业内的金融机构所接受,那么,相关申请者将失去成为纠纷解决机构的资格。对于比例上限, 金融各行业可以有所不同,目前银行业为 30% 。
根据上述条件,日本金融厅与农林水产省于2010年9月15日指定全国银行协会、信托协会、生命保险协会、日本损害保险协会、保险投诉调查协会、日本小额短期保险协会及日本贷金业协会等七大团体为纠纷解决机构,2011 年 2月15日又追加指定证券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为纠纷解决机构。上述8家团体共同承担具体运行日本金融 ADR 的任务。
( 三) 金融机构签订程序实施基本契约的强制性义务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在金融领域实际发挥效用,这次新设的金融 ADR 制度要求各行业的金融机构必须与本行业内的纠纷解决机构签订程序实施基本契约。金融机构签订基本契约后,就必须服从纠纷解决机构的调解程序,按照纠纷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交纠纷解决程序所必需的资料,同时接受纠纷解决机构的调解结果。如果金融机构违反上述义务,则构成对纠纷解决机构的违约行为。纠纷解决机构在公告该违约行为的同时,还可向行业主管机关通报相关情况。金融机构一旦违约,不仅信誉会受到极大影响,甚至有可能招致主管行政机关的调查与处罚。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在签订基本契约后,必须公告纠纷解决机构的名称或商号,并告知广大消费者纠纷解决程序的相关注意事项。这种强制性义务直接使各金融机构必须接受金融 ADR, 同时也间接增强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 ADR 的信心,提高了金融消费者利用金融 ADR 的可能性,对于促进金融 ADR 的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 四) 纠纷解决委员的资格
金融 ADR 制度能否发挥预期的作用,作为实际操作者即纠纷解决委员的能力与素质至关重要。根据日本《银行法》第52条之73第3款的规定,纠纷解决委员由下列人格高尚、见识卓越者组成: 1) 从业5年以上的律师; 2) 从事银行业务 10 年以上的人; 3) 消费生活咨询员; 4)从业5年以上的认定司法书士; ③5) 内阁府令规定的其他人员。而且,至少有一人为律师、消费生活咨询员或认定司法书士。纠纷解决委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以及沟通能力,法律专业人士除了能够胜任调解工作外,还可预测调解失败后的诉讼前景,这可以从反面促成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提高金融 ADR 的效率。
( 五) 纠纷解决机构的业务
日本《银行法》 第 52 条之 65 第 1 款规定: “纠纷解决机构按照本法及业务规程的规定, 执行纠纷解决等业务。” 而该法第 2 条第 21 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纠纷解决等业务'是指与投诉处理程序、 纠纷解决程序相关的业务及其附随业务。” 可见除了接受消费者的咨询外, 纠纷解决机构主要负责处理投诉与解决纠纷。投诉在日语里写作“苦情” ,即一种不满意的表达; 纠纷则是“纷争” ,表明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着更为尖锐的对立。也有学者认为,将投诉与纠纷从形式上进行划分,区分不同阶段而进行不同处理的做法未必妥当。事实上,投诉与纠纷的区别只是相对的, 两者具有连续性, 纠纷解决机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其认为合适的程序。
日本《银行法》 第 52 条之 72 规定, 纠纷解决机构在接到缔约银行的顾客提出的投诉后, 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该顾客必要的建议、 并对投诉相关事项进行调查的同时, 还必须通知被投诉银行投诉的内容,并要求被投诉银行迅速作出处理。可见,投诉处理程序是一种较为简易而灵活的程序, 其对金融机构并不具有拘束力,目的在于促使金融机构正视并解决消费者的不满。
如果纠纷解决机构认为投诉处理程序不足以解决问题或者消费者直接提出了解决纠纷的申请时,纠纷解决机构将指定纠纷解决委员,启动纠纷解决程序。在纠纷解决程序中,纠纷解决委员可要求双方当事人特别是金融机构提交与纠纷有关的资料,并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后,策划和解方案,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也可直接进行特别调停。
相对于缺乏拘束力的和解方案,特别调停案则对金融机构具有单方的拘束力。这表现为,纠纷解决委员提出了特别调停案后,除非消费者不接受该特别调停案、 或者相关争议被提起诉讼或者已提起诉讼而无法撤诉、 又或者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其他和解,否则金融机构必须接受该特别调停案。如果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特别调停案,则构成对纠纷解决机构的违约行为,这将招致严重的后果。可见,特别调停案作为解决纠纷的具有强制力的最后手段,保证了金融 ADR 制度的实效性。纠纷解决机构只有在接到消费者的申请后,才能启动上述投诉处理程序与纠纷解决程序。消费者可以选择申请投诉处理,也可选择申请纠纷解决, 还可选择提起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金融 ADR与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不同方式,可以同时进行。在纠纷解决程序与诉讼程序同时进行的情况中,若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中止诉讼程序,法院可以决定中止诉讼程序。这样规定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又可以促进金融 ADR 的有效利用。另外,纠纷解决程序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即使纠纷解决程序未能最终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当事人仍可从容地选择其他救济方式。
( 六) 对纠纷解决机构的监督
主管行政机关指定纠纷解决机构后,可要求其定期提交业务报告,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以此来强化对纠纷解决机构的日常监督。这种监督与检查并不针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而是从公平性、中立性及保密性等方面对纠纷解决机构的业务实施状况进行综合把握。另外,在必要时,主管行政机关还可要求纠纷解决机构对业务运营进行适当改善。当查明纠纷解决机构不能满足指定条件或以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指定、 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的情况时,主管行政机关还可取消其全部或部分业务资格。
以太网的起源:ALOHA无线电系统
以太网的核心思是使用共享的公共传输信道。共享数据传输信道的思想来源于夏威夷大学。60年代未,该校的Norman Abramson及其同事研制了一个名为 ALOHA系统的无线电网络。这个地面无线电广播系统是为了把该校位于 Oahu岛上的校园内的IBM360主机与分布在其它岛上和海洋船舶上的读卡机和终端连接起来而开发的。该系统的初始速度为4800 bps,最后升级到96O0 bps。该系统的独特之处在于用“入 境”( inbound)和“出境”(outboundl)无线电信道作两路数据传输。出境无线电信道(从主机到远方的岛屿)相当简中明了,只要把终点地址放在传输的文电标题,然后由相应的接收站译码。入境无线电信道(从岛内或船舶发到主机)比较复杂,但很有意思,它是采用一种随机化的重传方法:副站(岛屿上的站)在操作员敲击 Return键之后发出它的文电或信息包,然后该站等待主站发回确认文电;如果在一定的时限(200到1500毫微秒)内,在出境信道上未返回确认文电,则远方站(副站)会认为两个站在企图同时传输,因而发生了碰撞冲突,使传输数据受破坏,此刻两个站都将再次选择一个随机时间,试图重发它们的信息包,这时成功的把握就非常大这种类别的网络称谓争用型网络,因为不同的站都在争用相同的信道。
这种争用型网络有两种含义:
这一模式允许多个节点用简单而灵巧的方法,准确地在同--个频道上进行传输。
使用该频道的站愈多,发生碰撞的机率愈高,从而导致传输延迟增加和信息流通量降低。
Norman Abramson发表了一系列有关 ALOHA系统的理论和应用方面的文章,其中 1970年的一篇文章详细阐述了计算 ALOHA系统的理论容量的数学模型。现在这个模型 已以经典的 ALOHA模型而闻名于世,当时它评估出 ALOHA系统的理论容量达到17%的论效率。在1972年, ALOHA通过同步访问而改进成时隙 ALOHA成组广播系统,使效率提高一倍多。
Abramson及其同事的研制成果已成为当前使用的大多数信息包广播系统(其中包括以太网和多种卫星传输系统)的基础。1995年3月, Abramson因其在争用型系统的开创性研究工作而获得 IEEE的 KobayaShi奖。
Xerox PARC创建首台以太网
今天我们知道的以太网是在1972年开创的,当时 Bob Metcalfe来到 Xerox Palo Alto研究中心(PARC)的计算机科学实验室工作, Xerox是世界上有名的研究机构。1972年 PARC 的研究员已经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名叫 EARS的激光打印机和第一台名叫 ALTO的带图形用户界面的 PC。当时 Metcalfe已被 Xerox雇用为 PARC的网络专家,他的第一件工作是把 Xerox ALTO计算机连到 Arpanet(Arpanet是 Internet的前身)。在1972年秋, Metcalfe 正在访问住在华盛顿特区的 Arpanet计划的管理员,并偶然发现了 Abramson的关于ALOHA系统的旱期研究成果。在阅读 Abramson的有名的关于 ALOHA模型的1970论文时, Metcalfe认识到,虽然 Abramson已经作了某些有疑问的假设, 但通过优化后可以把ALOHA 系统的效率提高到近100%。最后, Metcalfe因为他的基于信息包的传输理论而获得哈佛大学理学博士学位。
1972年底, Metcalfe和 David Boggs设计了一套网络,将不同的ALTO计算机连接起来,接着又把NOVA计算机连接到EARS激光打印机。在研制过程中, Metcalfe把他的工命名为 ALTO ALOHA网络,因为该网络是以ALOHA系统为基础的,而又连接了众多的 ALTO计算机。这个世界上第一个个人计算机局域网络--ALTO ALOHA网络首次在 1973年5月22日开始运转。这天, Mctcalfe写了一段备忘录,称他已将该网络改名为以太网(Ethernet),其灵感来自于"电磁辐射是可以通过发光的以太来传播的这一想法"。最初的实验型PARC以太网以2.94Mbps(每秒兆位)的速度运行,该速度值有点太零碎、其原因是第一个以太网的接口定时器采用 ALTO系统时钟,意味着每340毫微秒就发送一次脉冲,导致传送率为2.94Mbps,当然,以太网比初始的 ALOHA网络有了巨大的改进,因为以太网是以载波监听为特色的,即每个站在要传输自已的数据流之前先要探听网络的动静,所以,一个改进的重传方案可使网络的利用率提高将近100%。到1976年时、在PARC的实验型以太网中已经发展到100个节点,已在长1000米的粗同轴电缆上运行。 Xeror正急于 将以太网转化为产品,因此将以太网改名为 Xerox Wire。但在1979年, DEC、 Intel和 Xerox 共同将此网络标准化时,该网络又恢复以太网这个名字。1976年6月, Metcalfe和 Boggs发表了题为:"以太网:局域网的分布型信息包交换"的著名论文,1977年底, Metcalfe和他的三位合作者获得了"具有冲突检测的多点数据通信系统"的专利,多点传输系统被称为 CSMA/ CD(载波监听多路存取和冲突检测)。从此,以太网就正式诞生了。
DEC、 InteI和 Xerox将以太网标准化
在70年代末,数十种局域网技术已经涌现出来,而以太网正是其中的一员。除了以太网外,当时最著名的网络有:数据通用公司的 MCA、网络系统公司的 Hyperchannel、 Data' Point公司的ARCnet和 Corvus公司的 Omninet。使以太网最终坐上局域网宝座的不是她的技术优势和速度,而是 Metcalfe版的以太网已变成产业标准。
在1979年初,离开两年后又重新回到 Xerox PARC的 Metcalfe接到在DEC公司工作 的 Gordon Bell的电话。 Bell想讨论 DEC和 Xerox共同建造以太网 LAN的设想, Metcalfe 认为和不同厂商一起发展以太网的主意不错,但 Metcalfe此时有点身不由己,因为 Xerox一 心想保护它的专利、限制 Metcalfe为 DEC工作。因此, Metcalfe建议 DEC直接与 Xerox主管商讨将以太网转变成产业标准的计划,最后 Xerox迈出了这一步。
使DEC和 Xerox在产业标准上合作的障碍之一是反托拉斯法。 Metcalfe在 MIT时的朋友 Howard Charney律师,建议他把真正的以太网技术转到标准化组织(不久 Charney成为了3Com的创始人之一)。
Metaclfe在访问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美国标准化局( NBS)时,遇见了英特尔公司的一位 正在 NBS工作的工程师,此人正在为他的先进的25MHz VLSI NMOS集成电路加工技术寻找新的应用,这种珠联碧合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Xerox提供技术, DEC有雄厚的技术力量,而且是以太网硬件的强有力的供应商,英特尔提供以太网芯片构件。不久, Metcalfe离 开 Xerox成为企业家和经纪人。1979年7月,DEC、英特尔和 Xerox筹备召开三方会议, 1979年正式举行首次三方会议。1980年9月30日,DEC、 Intel和 Xerox公布了第三稿的 "以太网,一种局域网:数据链路层和物理层规范,1.0版",这就是现在著名的以太网蓝皮书,也称为 DIX(取三家公司名字的第一个字母而组成的)版以太网1.0规范。如前所述,最初的实验型以太网工作在2.94Mbps,而 DIX开始规定是在20Mbps下运行,最后降为 10Mbps。在以后两年里 DIX重新定义该标准,并在1982年公布了以太网2.0版规范作为终结。
在 DIX开展以太网标准化工作的同时,世界性专业组织 IEEE组成一个定义与促进工 业LAN 标准的委员会,并以办公室环境为主要目标,该委员会名叫802工程。DIX集团虽已推出以太网规范,但还不是国际公认的标准,所以在1981年6月, IEEE802工程决定组 成802.3分委员会,以产生基于 DIX工作成果的国际公认标准,一年半以后,即1982年12 19日,19个公司宣布了新的 IEEE802.3草稿标准。1983年该草稿最终以 IEEE10 BASE5而面世。(选用缩写词10BASE5是因为该标准指定了利用基带的10MbpS传输速率和允许节点间的距离是50米,802.3与 DIX以太网2.0在技术上是有差别的,不过这种差别甚微。)今天的以太网和802.3可以认为是同义词。在此期间, Xerox已把它的4件以 太网专利转交给 IEEE,因此现在任何人都可以用1000美元从 IEEE得到以太网使用许可证。1984年美国联邦政府以 FIPS PUB107的名字采纳802.3标准。1989年 ISO以标准 号 IS88023采纳802.3以太网标准,至此, IEEE标准8O2.3正式得到国际上的认可。
3Com将以太网产品化
在DEC、 Intel、Xerox的工程师们仍在为以太网规范进行最后加工时, Metcalfe已在谋求 其它商业利益,井谢绝了 Steve Jobs建议他参加 Apple计算机公司开发网络的建议。1979 年6月, Bob Metcalfe、Howard Charney、Ron Crane、Greg Shaw和 Bill Kraus组成一个计算机通信和兼容性公司,就是现在著名的3Com公司。
1980年8月,3 Com公司宣布了它的第一个产品,即用于 Unix的商业版 TCP/IP,并在 1980年12月产品正式上市,1981年2月制定了宏伟的经营计划。3 Com收到了一大笔风险基金,1981年3月,即在官方标准正式公布前18个月,3Com公司已将它的第一批符合 802标准的产品(3C100收发器)投放市场。1981年底,该公司开始销售 DEC PDP/11系列 和 VAX系列用的收发器和插卡,同时也销售 Intet Multibus和 Sun微系统公司机器用的收 发器和插卡。
Metcalfe的最初商业计划是把1980年的风险资金投到为新个人计算机开发以太网适配器的工作上,因为新的个人计算机在世界各地刚刚兴起。1981年 Metcalfe与所有的大牌 PC公司(其中包括 IBM和Apple)商谈建造以太网适配器的计划。在 Apple工作的 Steve Jobs立即表示赞同,一年后3Com公司为Apple机配置的第一批以太网产品投放市场。这台名叫Apple Boxes的以太网设备是一台连接到 Apple II并行端口的笨拙的机箱,在市场上 以失败而告终。一直以创造历史著称的 IBM当时也宣布了最初的 IBM PC,但不与3Com 合作,原因是 IBM正忙于发明自己的令牌环网。但3Com决定在没有 IBM合作的情况下推进自己的计划,开始开发 EtherLink ISA适配器。18个月后,即1982年9月29日,第一 台 EtherLink投放市场,并随机配置相应的DOS驱动软件。
第一台 EtherLink在许多方面有技术上的突破:
EtherLink网络接口卡可通过硅半导体集成工艺来实现。1983年,3Com成为新起的 Seeq技术公司的合伙人。 Seeq公司许诺在它的 VLSI技术中使一个硅片能包含大多数的离散控制器功能,从而减少印制板上的元件数量及其成本,并留出足够的空间使收发器能组装在一块印制板上。1982年年中, EtherLink变成包含一块以太网 VLSI 控制器硅片的第一个网络接口卡(NIC)--Seeq8001。
更重要的是 EtherLink成为 IBM PC的第一个以太网ISA总线适配器,这是以太网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由于 Seeq硅片的价格低,所以3Com能以950美元的价格销售 EtherLink,这比其它的卡和以前销售的收发器都要便宜得多。
·在 EtherLink适配器推出之前,所有以太网设备的特点是采用一个外接的 MAU收发器,将它连接在以太网的细同轴电缆上。由于采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芯片节省了大量空间,因而该收发器就可集成在插件卡上。由于传统的粗同轴电缆存在各种缺点,因此3Com公司也采用新的细缆布线方法。
这个名为细缆以太网的基本思想是由 EtherLink设计师 Ron Crane发明的,并很快成为事实上的标准。这种细缆以太网有许多优点:不需要外加收发器和收发器电缆,价格便宜,由于细同轴电缆容易安装和使用,使得网络与用户更加友好。
Metcalfe决定以 IBM PC为目标,使3Com公司大受其益。当时 IBM设计 IBM PC是 想将该机主要作家庭计算机用;然而开始大量购买 PC机的却是各个公司,而不是家庭用 户。1982年对 PC的需求已超过预测值, IBM一个月就卖出20万台 PC,比公司原先的预测超出一倍之多,使得 IBM公司的工厂加班加点,用一年时间生产出要两年半才能完成的产量,以满足市场需求。在1981年初, IBM XT上市,此时 IBM已占有 PC商业市场的75% 的份额,可惜的是 IBM当时没有认识到各公司想把他们的个人计算机联网。到1983年时, EtherLink的生意火爆,1984年3Com的股票开始上市。同年3Com、ICL(国际计算机有限公司)、 HP将细缆以太网的概念提交给 IEEE,不久 IEEE就以 l0BASE2承认它为官方标准。由于节点到节点的距离缩短到200米,所以将该标准称为10BASE2;还有,由于它采用较便宜的细同轴电缆,因此也称为 Cheapernet。
StarLAN:思想伟大,但速度欠佳
细缆以太网在大多数方面都比常规以太网优异,细缆以太网用廉价的柔软性强的细同轴电缆取代了昂贵的黄色粗同轴电缆。另外,大多数细缆以太网的网络接口卡( NIC)都有 内含的收发器,使得它容易安装和降低费用。
但是细缆以太网仍有一些主要的缺点,例如同轴电缆因偶然性事故或用户的某种粗心而断裂(这种事往往时有发生),就会使整个网络瘫痪。另外,要求在网络两端进行正确的端接,而且网络重构是一个问题--如果用户进行实体方面的移动,则网络电缆必须相应地重新布线,这往往是既不方便,而又容易出事。
1983年底,从英特尔公司来的 Bob Galin开始与 AT&T和 NCR协作,研究在无屏蔽双 绞线(UTP)电话电缆上运行以太网。 NCR建议采用类似细缆以太网的总线额扑结构,而 AT&T电话公司热衷于类似现行电话布线结构的屋形结构。 UTP星形配置的优点是多方面的:便于安装、配置、管理和查找故障,而且成本较低;这种星形星置是一个突破,因为它允许采用结构化布线系统,它用单独一根线将每个节点连接到中央集线器,这对于安装、故障寻找和重新配置显然是一个明显的优点,可以大大降低整个网络的成本。
1984年初又有14个公司参加到 UTP以太网的研究活动中来,有过很多次讨论,主要都是围绕如何使快速以太网能运行在 UTP线上。他们证实低速以太网( l-2Mbps)可以在 Category3线上运行,并能满足电磁干扰规定和串扰方面的限制。但某些经销商强烈反对将速度降到常规以太网速度的10%,很快使不少人失去兴趣,其中也包括以太网的两位领头人3Com和DEC在内,而其它一些参与者认为1Mbps对配置 IBM PC和 XT机的 PC网已够快的了。在经过--番激烈的技术讨论后,该集团表决通过将以太网退回到1Mbps。
10家公司决定执行 lMbps以太网,并与 IEEE进行商讨。 IEEE802小组委托以 Galin 为首的 StarLAN任务组进行标准化工作。1956年中,作为 IEEE802.3新标准的1BASE5被 批准实施(StarIAN 可支持从集线器到节点间长达250米的距离,在1BASE5中的5表示节点到节点的距离为500米)。
StarLAN走向消亡
1984年,以 HP和 AT&T为首的经销商将 StarLAN 集线器网络接口卡推向市场。在 80年代 StarIAN完成了数百万个连接,但包括3Com和 DBC在内的许多经销商早已认定 1Mbps太慢--在计算机工业上已形成每两年将性能翻一番的传统,一些客户和经销商把 lMbFs以太网看作是一种后退行为。(在1984年 IBM已宣布基于 Intel80286微处理器 的PC AT,两年后,即在 StarLAN 1BASE5标准被批准的那年,Intel公司推出了80386微 处理器,这个32位的 CPU比它的上一代80286强劲许多倍。)因此, StarLAN再也不可能获工业界和市场上的支持使之重新起飞。终于在1987年走向衰亡,当时 SynOPtics公司推 出 LATTISNET和提交在常规电话线上实现全速10Mbps以太网性能的产品。不久,LAT TISNET由 IEEE按照双绞线以太网进行标准化,同时定名为10BASE-T,这样 StarLAN 和 Galin的死期已是屈指可数的了,不过作为无屏蔽双钮线和星形线以太网的开拓者,其功绩是不可磨灭的。
有,中证加权ICL9,沪深加权IFL9,上证加权IHL9,国债期权TFL9,长债加权TL9。其中,与股指期货相关度较高的有中证加权ICL9,沪深加权IFL9,上证加权IHL9。
加权指数是指包含了股本的指数,所有股本×股价之和÷初始值×100
不含加权指数是算数值,所有股价之和÷初始值×100,也就是剔除了每只股票的股本因素。
中证加权,代码ICL9: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指数中的一种指数,对应的现货指数是中证500。
沪深加权,代码IFL9:是沪深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的指数,对应的现货指数是上证指数。
上证加权,代码IHL9: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对应的现货指数是中证50.
盐湖股份:龙头,公司恢复上市后,将进一步聚焦钾、锂核心主业。未来公司将把钾肥、锂电新能源材料业务作为核心业务主体和盈利主体,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不断延伸产业链、优化产品结构,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将盐湖股份打造成为中国支农肥的“压舱石”、新能源的“护航者”。
扩展资料: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Qinghai Salt Lake Industry Group Company Limited)是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省属企业,公司位于中国最大的干涸内陆盐湖-察尔汗盐湖,是中国最大的钾肥工业生产基地,是青海省四大优势资源型企业之一,也是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内的龙头骨干企业。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是1997年8月25日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9月4日,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1年5月9日,公司名称由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QING HAI SALT LAKE POTASH CO.,LTD.变更为Qinghai Salt Lake Industry Co., Ltd.,股票简称由盐湖钾肥变更为"盐湖股份"。
经营范围:氯化钾(化肥)、硫酸钾、碳酸钾、金属镁、氯化镁、氧化镁、氢氧化镁、纯碱、PVC、合成氨、尿素、氯化铵、氯化锂、碳酸锂、钠浮选药剂、ADC发泡剂、乌洛托品、光卤石、低钠光卤石、联二脲、氢氧化钾、甲醇、次氯酸钠、盐酸、液氯、硫化钠、农用硝酸钾以及塑料编织品的制造和销售;钾盐露天开采;建设监理,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不含特种设备),出口自产的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材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酒店和物业管理;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杂货、仓储、计算机系统工程建设、软件开发、硬件销售、维护、计算机耗材销售、技术培训、有色金属、建材、钢材的销售、房屋租赁、劳务服务。
2007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盐湖集团收购数码网络整体上市方案,“盐湖集团”股票于2008年3月11日复牌上市交易。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6762亿元人民币,现有职工9400人。现全集团有5个控股子公司,3个分公司,5个全资子公司,3个参股子公司,1 个国家级技术中心。集团现拥有230万吨钾肥生产能力,资产总额达到226亿元。
作为国内首家大型钾肥工业生产企业,地区的艰苦性,企业代表行业的唯一性和钾资源的集中性,构成了企业的鲜明特征。经过多年的发展,盐湖集团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生产、后勤服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酒店和物业管理、百货、资本运作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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