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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北京7月21日电(记者刘玉龙 王媛媛)证监会21日发布消息称,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了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等。
证监会消息指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场吸引力,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坚持放管并重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对于涉嫌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规定》全文17条,主要有9方面内容。一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二是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三是确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证券范围。四是明确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跨品种计算。五是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六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七是确定境内机构适用标准。八是明确外资适用标准。九是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监督管理相关安排。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
证监会消息指出,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前述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一项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据悉,证监会严格遵循《证券法》立法要求,将依法规制作为基本原则,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同时,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此外,《规定》立足我国资本市场30多年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保持现有监管标准不变,细化明确11种豁免情形,确保规则不会产生收缩效应,同时明确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公募基金、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按产品(或组合)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支持专业机构投资者发展。此外,还豁免了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保障沪深港通正常运行。
编辑: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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