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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北京7月18日电(记者沈寅飞)近期,随着国内旅游、运输等市场的持续向好,网约车市场也迎来强势复苏,各大网约车平台订单激增。与此同时,广州、合肥、成都等多地也纷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布网约车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及网约车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网约车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展,网约车行业的监管措施将不断完善。而网约车、网约车平台、聚合平台等行业中的各个角色定位也将不断清晰,未来整个行业肯定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不断发展。
出行市场需求持续释放
今年上半年,随着国内旅游、运输等市场的持续向好,网约车市场也迎来强势复苏,各大网约车平台订单激增。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6月份共收到订单信息7.63亿单,环比上升3.7%。其中,聚合平台订单量为2.18亿单,行业占比达到28.6%。
值得注意的是,近一年来,出行市场网约车订单量中聚合平台贡献了不少数据。2022年7月,交通运输部首次公布聚合平台订单量,当月行业订单总量是6.95亿单,聚合平台完成1.53亿单,行业占比为22.0%。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网约车行业月度订单总量增长了6800万单,其中6500万单来自于聚合平台。
业内人士指出,出行市场的需求释放,对网约车企业而言迎来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而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网约车市场的合规化也值得关注,打车平台的相关政策也需要进一步明朗。
2023年4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将聚合平台定义为“匹配供需信息”,与作为承运人的网约车平台在权责上进行了明确区分。
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及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如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事实上,目前中国网约车行业竞争依旧激烈,市场格局未定,不断有企业尝试跻身,试图从中获利。截至2023年6月30日,全国共有318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环比增加5家;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579.0万本、车辆运输证243.4万本,环比分别增长3.7%、3.3%。网约车平台公司和从业人员还在不断增加。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说,上述通知聚焦于聚合平台所从事的经营行为,对不同模式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如何实施分类管理,通知鼓励各地研究探索,留出了监管创新的空间。
“网约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商业模式,这是市场行为,只要这些不同的商业模式依法经营,能够切实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应当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鼓励不同模式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袁说,中央层面对于网约车的发展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允许各地在统一规则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管探索,能够为网约车的发展探索提供多元制度空间。
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产业政策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政策体系,其制定和实施要依据整体观念和思维,要求政策的各个方面相互配套和相互协调。在治理整顿过程中,应视经济发展情况,对产业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主管部门应当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出台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分类监管确保新业态规范发展
据了解,今年5月,全国网约车行业月度订单总量为7.35亿单,其中聚合打车平台单量为2.10亿单。自去年7月交通运输部首次公开聚合打车平台相关数据以来,聚合打车平台订单量首次突破2亿单。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市近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服务经营行为的通知》,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及网约车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认定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系电商平台,要求聚合平台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烟台市新修订的《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也于近期施行,细则将聚合平台定位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公司”。与此同时,合肥、成都、济南、潍坊、无锡、湖州等地,将聚合平台界定为第三方平台,提供信息服务或交易撮合服务,并将聚合平台作为或参考电商平台予以管理。此外,多地新政中都明确要求,聚合平台应当审核合作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资质,并督促网约车平台做好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审核和管理。
“网约车聚合平台利用自身的流量优势,为众多中小网约车企业提供接触广大乘客的机会,而这是传统网约车企业所难以通过自身而实现的。网约车聚合平台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对于打破之前网约车行业的垄断、便利乘客出行等都是具有重要价值的。” 谭袁说。
李俊慧则认为,网约车聚合平台作为“新业态中的新模式”,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中,如何更好地“聚”起规范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融入当地出租汽车监管体系,还需要各地更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
谭袁建议,未来相关部门应准确把握网约车行业不同商业模式的特点,明确不同网约车行业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确保各主体承担与其法律定位相符合的法律责任。同时,维护网约车行业的公平竞争,鼓励不同商业模式的网约车依法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不断发展。
编辑: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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