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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司法重整是什么意思,股票司法重主

股票司法重整是什么意思,股票司法重主

今天给各位分享股票司法重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股票司法重整是什么意思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司法重整的股...

今天给各位分享股票司法重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股票司法重整是什么意思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司法重整的股票是不是都要挂ST?

st的股票都是特别风险提示的,并不是司法重整的股票,就一定要挂st,交易所有他的一套规则。

股票被司法标记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股东的权利暂时不得行使。主要是针对股份的转让权被冻结,司法标记不会导致股票控制权发生变更。

标记=首次冻结。其他法院或国家机关对已标记股票进行冻结的,按轮候冻结办理(第3条第2款);

在能否交易层面,标记≠冻结:

质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已标记的质押股票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现。当然,该变现款应为法院所控制(第6条第1款)。该方式亦降低了质权人实现优先债权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

质权人还可申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变价股票,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案件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在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准许(第6条第2款)。

标记→冻结,特定情形下,标记股票可转为冻结状态。质权人自行变现实现债权,解除任意部分股票质押后,该“标记”股票将被协助执行单位调整为“冻结”状态,如果冻结股票数量达到400万股后,或者虽未达到400万股、但已冻结股票足以实现债权的,法院应当解除其余股票的冻结和标记(第9条)。这便是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概括的:冻结是目的,标记是实现冻结这一目的的手段。

标记→强制变价,针对质权人既不申请自行变价也不解除质押,妨碍执行程序正常推进的情况,法院可以对被标记的900万股质押股票进行强制变价。(第8条)

不难看出,新型冻结方式的特点就是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质押股票,这也是“标记”与“冻结”的最大区别。新型冻结方式契合了股票波动大且自带市场化交易规则的特质,实际上是最大限度维护了股票的变现价值,进而保护了质权人和案件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重整对股票的影响

重整对债权方的股价不利,并且对被重整方的股价也不利。

破产重整主要是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以此摆脱债务危机恢复营业,虽然能给重整的企业带来新生,但让债权人承担企业重整的社会成本和风险,有失公平。因此,重整对债权方的股价不利,并且对被重整方的股价也不利。如果重整失败,那么势必加速破产。在过往重整的股票来看,破产重整的股票很多,最好重整成功并成为牛股的股票寥寥无几。

股票司法拍卖是好是坏

股票司法拍卖是坏事。

1.股票进行司法拍卖会给市场传递一种不好的消息,引起投资者的注意和恐惧,让投资者把手中持有的股票纷纷进行抛售,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所以投资者平时要密切关注司法拍卖的资讯,当股票进行司法拍卖时,需要适当减少股票的拥有量,避免造成巨大的损失。

2.所有的股票司法拍卖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都是利好,可以参考最近的判例,但是股票涨不涨与这个没有多大的关系,这个不同于抵押,质押,况且这个数量并未超过5%,不影响流通,此票下跌趋势,20日线不知道能不能止跌。不排除庄家收集筹码,不知道主力站那边,不好判断。仅此而已。股票被司法拍卖和股票上涨没有什么关系。买的人多了自然会上涨,卖的人多了自然会下跌。股票被拍卖股票并不代表会有更多的人买入,股价不上涨是正常的。

拓展资料

1.股权拍卖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通过拍卖方式有偿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2.问题分析:股权拍卖是近年来出现在拍卖行业面前的一项全新业务。而现阶段拍卖公司较多接受委托的是人民法院的强制股权拍卖,于是许多人认为只有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股权,拍卖公司才可以做,其他的股权拍卖公司是不可以做的。

3.股权是否可以进行拍卖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否强制拍卖;二是股权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公司的股权,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流通股还是非流通股。股权强制拍卖一般是首选或者必须拍卖,而股权任意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拍卖,而其他股权则应经过审批后才可拍卖。

上市公司衰败后再重生的案例

一个上市公司的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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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9日上午9时28分,上海证券交易所,福建省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仪式正在举行。随着一声清脆的锣声响起,暂停上市达27个月的*ST夏新被更名为象屿股份(sh600057),恢复上市。

看到这个消息,叶炳坤松了一口气。虽然案件早已经审结,在法律程序上来说早就已经结案,但他直到这时才真正放下。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曾是厦门市的一家优秀企业,1997年成立,同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但从2003年开始,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失误及市场变化,公司迅速走向了衰败。到2008年,已连续三年出现巨额亏损,负债近29亿元。

2009年5月27日,上交所暂停了夏新的股票交易——这预示着如果公司在12月31日前不能扭亏,将被强制退市。与此同时,数百名债权人、数千名员工围堵工厂、政府和法院,要求清偿债务、支付工资,公司陷入混乱,社会稳定面临严重挑战。

2009年8月,债权人厦门火炬集团向厦门中院申请对夏新电子破产重整。9月15日,厦门中院裁定夏新重整——以司法途径实现夏新电子重生的序幕正式拉开。

厦门中院将夏新重整案列为全院2009年第一要案,由院长陈国猛担任审判长,叶炳坤等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

作为主审法官,叶炳坤24小时待命,半夜被叫起来工作是家常便饭。那段时间他几乎没有睡过一个“舒服觉”。

法院最初制定的补偿方案工人们不同意,为了弄清原因,叶炳坤和同事们到夏新公司找工人了解情况,却被工人们堵在厂里整整一天。工人们的对立情绪严重,连说话的机会都不给他们。

“说实话,当时觉得工人上访、闹事确实不对,但仔细想想,工作了几十年,很多人是四五十岁,每个月才一两千块钱的工资,他们的诉求也并不过分。我们中午、晚上跟他们一起到食堂,蹲在地上吃盒饭,边吃边聊,听听他们的想法。吃了几次,吃出了感情。知道了工人的顾虑后,我们又积极争取市政府支持,从其他渠道向低收入职工额外发放生活补贴,主动协调督促手机业务收购方、其他资产收购方和重组方承诺安置员工,还通过市政府组织召开专场招聘会,多方面、多渠道解决员工再就业的后顾之忧。那些刚开始说要跳楼、自杀的员工,最后都支持我们的重组方案。”叶炳坤回忆。

2009年11月20日,厦门中院裁定批准夏新电子重整计划。在厦门中院的推动下,2010年初,夏新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补偿方案,普通债权人获得的实际清偿率超过20%,比破产清偿的理论比例增加了一倍有余。

2010年2月20日,向债权人清偿、向员工发放补偿款的工作全部完成。3月1日,夏新如期披露上年年报:2009年实现扭亏,平均每股盈利1.62元。公司向上交所递交了恢复上市交易的申请。接着,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报告,申请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同年4月21日,厦门中院作出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紧接着,公司引入厦门象屿集团展开资产重组——夏新向厦门象屿集团及象屿建设公司定向发行4.3亿股,收购两公司持有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2011年4月26日,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被证监会审核通过并于6月29日作出正式批复,公司随后更名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8月29日,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恢复交易,“*ST夏新”实现“摘星去帽”的同时,股票简称也更名为“象屿股份”。

在厦门中院的推动下,夏新电子在破产重整后涅槃重生。

普通债权人实际清偿率超过20%,比破产清算增加一倍;5万余名股民权益得到保护;700余名在职员工被安置,4000余名被裁员工遗留问题得以解决;上市“壳资源”得以保留,被置入优质资产。首次在企业重整中引入托管制度,完善重整期间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首创被占资产保全制度和反保全两项制度,依法确保重整期资产安全;首创管理人离任审计制度,强化对管理人重整期间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管。这是一起多方共赢的结果,也是厦门中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创新和突破。

随着复盘锣鼓的敲响,这起由厦门中院历时7个多月审结的福建省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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