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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落地 投服中心将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落地 投服中心将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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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北京2月21日电(记者王可)2月20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代上海股份有限公司(601519.SH,证券简称)诉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四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因控股股东、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虹全额向赔偿诉请损失,原告投服中心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目的已全部实现,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投保机构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投保机构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同日,该案的衍生诉讼公司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公司将共获赔约3.35亿元。

2月21日,投服中心向记者表示,当前证券市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本案是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与其衍生诉讼一起,是落实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及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加大对证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的具体实践,维护了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提高了“关键少数”的违法违规成本。后续,投服中心将继续关注该案中上市公司的实际获赔情况,努力推动相关各方将中办、国办“加大对违法行为人追责力度”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位。

广泛收集代位诉讼线索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抓手。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投服中心可以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且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往往由上市公司承担,鲜有违法行为人个人实际赔偿,并未真正实现追责到人。新《证券法》施行后,投服中心广泛搜集线索,对虚假陈述责任追偿、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三类案件进行集中摸排。投服中心通过查询一万多份公开裁判文书,发现案件线索36条,经研究,选择案作为股东代位诉讼的首单试点案件。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已向法院提起3起股东代位诉讼案件。

挑选典型判决探路

此前,公告已就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投资者赔偿了约3.25亿元。2021年4月起,投服中心两次向提出质询,督促其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因公司怠于履行追偿职责,投服中心以一起约86万元的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将控股股东张某虹等人列为被告和第三人。

投服中心起诉后,再次建议公司监事会尽快向张某虹等人追偿剩余赔偿款。在投服中心持续督促下,主动提起诉讼,要求控股股东张某虹等人对剩余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代位诉讼路遥且难

诉讼过程中一波三折:一是诉讼费对于非盈利性机构仍是负担。尽管投服中心是公益性投保机构,但提起诉讼仍需依法交纳诉讼费,且不属于法定免交诉讼费的情形。若以本案全部标的起诉,诉讼费将达170余万元,这对于非盈利公益投保机构而言负担过重。正是考虑这个因素,投服中心前期仅选择一起86万元的民事判决作为尝试提起诉讼。二是立法司法空白亟需案例探索。目前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内部追偿在立法上不完善、司法上基本空白,学术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这也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三是专家辅助人的选聘历经波折。因本案涉及会计、审计等专业问题,法院采取专家辅助人的审理机制,但有意愿出庭“对抗”上市公司、知名审计机构的专家较少,本案最终愿意作为投服中心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两位教授也充分体现了责任担当。

监管与司法有效协同

投服中心发起的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及其衍生诉讼,是落实最高法院、证监会倡导金融司法和监管协同的具体体现,也是较好平衡平等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勇于创新,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聚焦各方有无过错、过错程度、责任大小,先后三次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并建议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就会计、审计问题发表专业意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编辑: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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